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院)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专业硕士学位授权领域均可受理学位申请,并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或按照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授予专业硕士学位(以下统称为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凡我校(院)录取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为硕士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或本类别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及非学位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环节,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获得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撰写出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授予硕士学位申请:
1、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2、在校(在读)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
3、在学位论文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行为;
4、自取得学籍之日起,未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
5、申请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与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挂钩。达不到规定分数者,其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国家英语六级考试710分制成绩未达到425分(或100分制成绩未达到60分)者,其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如学位申请人已在国内外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或录用以英文撰写的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并通过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亦可申请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本人亲自参加科学研究做出的成果;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要有创新性。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课题应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对经济与社会或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直接来源于本领域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注重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应用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第九条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研究生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论文必须文句通顺,条理分明,资料或数据可靠,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证或计算严谨,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并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其字数及格式按照《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申请与资格审核,具体办法执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申请与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第五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导师应及时对论文进行评阅,实事求是地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四条学位办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意答辩申请后,学位论文须全部进行“双盲”评审,论文评审人的名单一般由第三方送审平台提出,经学位办备案,并发放聘书。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审人应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书》中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将其于答辩前返回送审单位,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所反映的作者对国内外动态以及本学科领域前沿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文献资料的掌握及综述能力。
3、作者已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研究方法和技能,以及具有的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的创新点。
4、论文的规范性及文字表达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概念清晰与分析严谨的程度。
论文评审人还应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是否同意组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两份评审结果均为C档“修改后再次送审”意见的论文,认定为盲审未通过,不再进行二次盲审,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两位评阅人中若有一位评审意见为D档“不同意答辩”,原则上该论文作者不能答辩。
第十六条评审人的个人信息应注意保密。
第六章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七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合并为一次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部(院)聘请五名及以上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至少有一名来自工矿企业、科研院所或工程建设等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中的各项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委员会秘书名单由学部(院)与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学位办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对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如果认为论文未达到授予硕士学位的水平,可就是否经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接受申请二个月内进行完毕。在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答辩。论文答辩应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在2人以上同时答辩时,应逐个答辩,不能交叉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否则答辩无效。
第二十一条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答辩秘书名单,介绍答辩方法和要求;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论文工作的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一般应即席答辩);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有:
(1)宣读导师及论文评审人的评审意见;
(2)评议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
(3)对硕士研究生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4)讨论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及回答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与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一起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若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按照本细则要求重新答辩一次。若论文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学位办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
1、有明显的政治错误;
2、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或实际意义;
3、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论文的基本观点;
5、由于本人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第七章硕士学位的审定、授予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的全部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办。
第二十五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七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位办组织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上报备案。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布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发出证书的同时,各学部(院)由专人负责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装入其人事档案或寄送其工作单位存档。
第二十八条关于撤销学位情况的处理
1、审议范围
(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事实的。
2、审议程序
(1)由所在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3)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
第八章学位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九条学位办对授予硕士学位者建立学位档案,其学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硕士学位论文等。
第三十条学位档案材料交由档案馆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级和2021级研究生仍执行原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