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

发布者:刘茵发布时间:2022-03-11浏览次数:338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

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18号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院)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院)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均简称为研究生)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

第四条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学术研究及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承认并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3.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4.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5.注重创新,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6.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7.在我校(院)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8.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五条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2.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3.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4.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机构或个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5.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

7.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8.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研究生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纪律处分或取消已获资格。

1.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对已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获得荣誉者,追回奖学金,取消荣誉称号。

4.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不受理匿名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学部(院)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相关学部(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九条学校(科学院)在对违犯本规范的研究生作出处理之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在本人无法到场时审阅由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辩材料。

第十条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调查报告。相关学部(院)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报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复议结果将作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科学院)对违犯本规范的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院)内公布,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应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齐鲁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鲁轻院研字〔2009〕4 号)同时废止。本规范由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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