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22日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接受委托为项目预算申报、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提供服务。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具体支持方式在制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无偿资助,是指对科研项目等活动所需成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是指财政资金对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相关的科技企业以股权形式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财政支持方式。
风险补偿,是指用于对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保险等支持活动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主要规范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资金,后补助支持方式参照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的项目资金最高可达50%。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提前细化下年度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预算,并及时将项目及实施单位等相关信息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按照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出范围编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说明。涉及合作研究经费的,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应将项目预算、资助额度等纳入任务书内容。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逐级转拨资金时,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一起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合作单位应编制外拨资金决算,按规定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财务验收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5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参与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主体参与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作为省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
(2019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