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4作者:设置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将《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4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高校两级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多次公示,接受异议;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项目推荐

第四条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每年推荐一次,实行限额推荐,由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核定推荐限额。

第五条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可能产生重大性突破的焦点方向和科学前沿热点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交叉研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好、投资见效快的项目,主要面向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空间海洋、量子技术、纳米科技、核心电子器件、系统软件、生物基因、新药创制、智能制造、先进材料、信息安全、节能减排降碳、雾霾治理等领域。一般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

第六条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A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一般项目中的B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从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

第七条推荐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广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不得作为研究内容,涉密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五)推荐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八)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推荐。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

(二)我省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报1项,参与项目不限。

第九条高校科技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或其他形式的推荐。

第十条项目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推荐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推荐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推荐通知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推荐,并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确定推荐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推荐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推荐的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推荐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

(五)推荐项目的内容应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有合作单位的,应在《推荐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每年选聘1次。实行回避制度,与高校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根据财政支持情况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A类项目的资助额度,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项目立项1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A类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校与省教育厅签订;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终止研究计划。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动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延期或撤项申请,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省教育厅批准。其中,申请延长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因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主持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见。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推荐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推荐;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推荐限额。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资助经费在确定高校科技计划项目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高校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等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的,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内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应由本单位外且非同一单位的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结题验收意见。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结题专家不少于3人。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应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验收分为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会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通讯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

重点项目结题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项目编号)”(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未标注的不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告省教育厅的。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开展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有关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9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13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研究质量,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支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贡献。

第四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高校两级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多次公示,接受异议;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项目推荐

第五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每年推荐1次,实行限额推荐,由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核定推荐限额。

第六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以项目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一般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

第七条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A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一般项目中的B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从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

第八条推荐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五)推荐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鼓励各高校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八)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推荐。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

(二)我省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报1项,参与项目不限。

第十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或其他形式的推荐。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推荐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推荐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推荐通知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校内推荐,并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确定推荐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推荐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推荐的《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推荐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

(五)推荐项目的内容应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有合作单位的,应在《推荐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实行回避制度,与高校社科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根据财政支持情况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A类项目的资助额度,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重点项目立项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校与省教育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合同书》。一般项目的《推荐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终止研究计划。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变动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延期或撤项申请,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省教育厅批准。其中,申请延长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因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主持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见。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项目结题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推荐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推荐;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推荐限额。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资助经费在确定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等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的,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内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

第六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项目成果证明材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题。

(一)一般项目的结题标准。

1.以论文形式结题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承担的项目至少有2篇发表的论文(不含增刊、专辑等,下同),其中项目负责人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民办本科、独立学院、高职高专等承担的项目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

2.以著作方式结题的,著作名称应与立项项目名称保持基本一致。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结题的,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所在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同行专家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3,本校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

3.以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结题的,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或提供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同行专家鉴定的要求同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结题;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4.资助项目的成果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项目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重点项目的结题标准。

重点项目结题,在满足一般项目结题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论文。

2.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者被地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规范。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作为项目结题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9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9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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