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文件
(一)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1、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2、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学校及专业特色。
3、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应适应经济建设需要,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的有关精神及我校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4、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简介、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主干课程、学制、授予学位、毕业学分要求、指导性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
5、制订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1)广泛调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2)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3)教务处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4)各教学单位院长主持制订培养方案,经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报教务处审查;(5)通过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6、培养方案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改动。需要调整时,应经教务处同意,重大变动要报主管校长批准,必须要有正式书面报告和相应审批手续。
(二)教学大纲
1、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依据。凡是纳入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必修、选修课,都必须制订教学大纲。
2、教学大纲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本院(部、中心)的有关规定,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和修订,经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全院性通识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以及学校精品课程、双语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复核,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其它课程的教学大纲由院长(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以施行。
3、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符合课程结构和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4、教学大纲的编制按山东轻工业学院制定教学大纲原则意见及相应模版进行。
5、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
6、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大纲的执行。
(三)教学日历
1、教学日历是授课内容、方式、进度的具体计划。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及课表等文件订出授课方案和进度计划,并认真填写,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2、任课教师于开学前两天将教学日历报教研室,教研室主任批准后于开学第一周初报课程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于开学第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学日历作为重要的教学文件,任课教师、教研室、学院、教务处均需长期保存。为了使学生了解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教学日历应向学生公布。 二、教务管理 (一)有计划、有秩序地安排教学,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全校各级组织及个人都应该遵守有关规定。 (二)非教学工作在课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占用教室,在课表规定时间以外使用教室者,必须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占用。 (三)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是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时间,一般情况不允许开展文体、社团活动。如确需开展活动,必须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协商批准,必要时由主管校长批准。 (四)每周星期四下午为各教学单位教师集体工作、学习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上课和实验等教学活动,如确需安排的,应事先征得教学单位同意。 三、教学调度 (一)课表一经排定,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变动。 (二)教务处统一调度全校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无权自行改变或调换授课时间和地点;确需变动的,应事先经本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得到教务处的批准,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后执行。 (三)任课教师应按时按规定地点做好答疑和质疑工作。 (四)任课教师应相对稳定,在教学过程中一般不应更换已安排的教师,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教师的,需经本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批。 (五)任课教师在授课期间内出差、请事假应严格控制。凡确需出差请假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一周之内由院长(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各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要妥善安排教学活动,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发停课或调课通知,以保证教学正常进行。未经教务处核准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六)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有关的教学规定。凡是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学检查 (一)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二)教学检查包括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三)各院(部、中心)及教研室要重视并经常性的组织教学检查工作。
(四)全校每学期集中进行三次教学检查:
1、每学期开学前三天重点检查开学各项教学准备工作。 2、每学期第十周左右进行期中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由教务处布置。第十二周左右,各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应向主管校长汇报全面的教学检查情况。 3、每学期放假前二周集中检查考试环节,放假前一周检查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开学的准备工作。 (五)教学检查要注重实效。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并制订计划,组织落实实施。 五、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教务处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