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学术水平, 鼓励教职工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根据学校教学学术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奖励所涉及的项目、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和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
第二条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与结题奖励
1、对于纵向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国家级20000元/项;省(部)级10000元/项;厅(局)级5000元/项。
2、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后,给予一定奖励:国家级项目10000元/项;省(部)级项目5000元/项;厅(局)级项目3000元/项。
第三条学术著作奖励
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每部按以下标准奖励第一作者:一级出版社15000元;其他出版社10000元。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1、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全文转载,或由国际公认的SCI、EI(期刊论文)、SSCI检索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同一篇论文不重复奖励(下同)。
2、学术论文被EI(会议论文)、ISTP、ISSHP、AHCI、CSSCI等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检索,每篇奖励3000元。
3、学术论文在本学科及相近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或在海外期刊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新华社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全文转载,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科研获奖奖励
对于完成的科研项目、专著、学术论文,如果获各类政府奖项,按如下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个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评定多项奖励者,以最高级别核定,不重复奖励。
1、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0元、30000元、10000元奖励。
2、获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奖励。
3、获厅(局)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第六条奖励申报及认定程序
1、主持科研项目的认定以签订的任务(合同)书或立项通知书和有关部门所发的结题证明为准;获奖项目的奖励以上级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有效证明(原件)为准,同时提供一份科研成果原件。
2、著作奖以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原件)和样书(原件)为准。
3、获奖成果的认定由当事人申报(原件)为准。获奖科研论文的奖励,以上级部门颁布的获奖文件、颁发的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4、凡我院教职工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均需提供一份科研成果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以系(部)为单位初审后交学院办公室学术事务助理(科研秘书)验证(科研项目、论文、专著等只要原件)、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奖励证书及其等级认定必须经学院办公室验证后再提交)。经学院教学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七条奖励资金来源
科研奖励资金来源:我院的学科建设、科研经费以及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作为学院科研奖励基金,专门用于科研奖励支出。
第八条其他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奖励项目及科研工作考核与评估,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评审)奖项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3、凡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找人代写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追回已颁发奖金,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4、学院办公室学术事务助理(科研秘书)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
5、科研奖励每年度评定一次,申报及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6、成果奖励有效期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7、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山东轻工业学院金融职业学院学术、科研成果奖励规定》自行废止。
8、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