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后勤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人事管理在后勤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后勤实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后勤实体原事业编制职工全员转为学校企业化管理人员,管理上按《山东轻工业学院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本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人事政策为准。
第二章职工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工聘任
为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精简人员,破除终身制,后勤实体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六条职工竞聘规则
一、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每年考核一次。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合理配置劳动力,按管理层次核定本单位岗位及人数。
三、按管理层次逐级聘任。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一、对在聘过程中未聘人员的管理按《山东轻工业学院下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待聘人员,原则上再给一次上岗机会,待聘期半年,该期间生活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待聘期满后仍未聘任的职工在原单位管理,生活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临时劳务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八条临时劳务合同工招聘条件
一、各单位招聘临时劳务合同工应坚持就地就近,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优先安排学校待业、下岗人员,后招聘农村劳动力的原则。
二、被招聘的临时劳务合同工必须了具以下证明:
1.城镇待业、下岗人员:待业证、下岗证及本人身份证。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证、本人身份证。
3.农村人员:本人身份证。
4.临时劳务合同工最低年龄不能低于18周岁,最高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体检合格。
6.技术性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证书。
7.有本校正式职工或本市有关单位做担保人。
第九条临时劳务合同工录用手续
一、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各单位《临时劳务合同工审批表》。
二、用工单位经考核决定是否录用,并定期对三个月以上临时劳务合同工报后勤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十条临时劳务合同工管理
一、临时劳务合同工招用后,用工单位必须对临时劳务合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严格考勤和管理,使其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学校、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劳务合同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劳务合同工本人按照平行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
三、用工单位和临时劳务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四、临时劳务合同工缴纳的有关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临时劳务合同工待遇
一、临时劳务合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包括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申请参加党团组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二、临时劳务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由用工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并按后勤管理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临时劳务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公负伤,医疗费用自理;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工假期规定
第十二条后勤实体原则上执行《山东轻工业学院请假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适当时期实体按企业化管理制定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外,不享受学校寒、暑假(不含代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