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校校园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用于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和垃圾收运处理等。凡在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服务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为学校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校的规划、基建、房产、医疗、保卫等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学校规划基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经费由学校财政核拨,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经费采取学校拨款与收费服务等多种形式支付,并逐步实现环境卫生的物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卫生医疗、宣传、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学校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专业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清扫与保洁
第七条学校公共区域(主次干道、广场、园林景点、公共绿地、公寓区等)的清扫与保洁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爱卫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和雕塑等,应当由各单位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及垃圾外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单位,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卫生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 学校校园的水域、河道及护坡,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保洁。
第十二条 学校的图书馆、体育场馆等,由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清扫与保洁。
第十三条 学校内的各种商业网点(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主管单位划分卫生包干责任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区道路旁和公共场所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校区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地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橱窗、指示牌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十六条 校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兽。
第十七条 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环境卫生单位,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桶等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专人管理和收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到入垃圾箱内;配置给各单位的垃圾桶由各单位使用并协助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单位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的房屋装修、改扩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实行有偿收运服务管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报、交费手续,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运。
第二十二条 对校区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商业网点(摊点)、服务公司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学校实行有偿服务收运管理;各企业、网点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垃圾有偿收运合同》,并由物业管理部门定时收运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区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和单位设置垃圾分类收存箱,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纳入校园工程建设规划,经学校批准定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阻碍设施施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环境卫生单位(或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负责校区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在各单位、个人卫生责任区的垃圾箱、果皮箱等,单位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图书馆、体育场所、各类活动中心等,应当由场所使用单位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果皮(痰)筒、垃圾收集容器、并自行保洁管理。
第三十条校内企业单位、商业网点,原则上自行按学校统一规定设置垃圾桶;如需申请学校设置时,则实行有偿配置,学校收取成本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给予处罚: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的;
2、垃圾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乱捡拾垃圾、废弃物的;
3、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4、向河沟、池塘倾倒废弃物的;
5、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6、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露、抛撒的;
7、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8、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9、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10、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
11、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环境卫生人员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保卫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罚的,依据《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和粪便等。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容器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