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住中字〔2012〕14号 关于加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 自住房租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切实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在本事行政区域内租用自住住房; 3、房屋租赁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二、申请提取时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次年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12个月时间提取。 职工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 三、提取金额 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金。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配偶或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实际租金扣除家庭年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即提取额=实际年租金-家庭年工资收入*15%),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分担的租金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人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额度。 四、申请材料 (一)职工本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3、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 4、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8、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血亲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配偶或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或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家庭成员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五、提取程序 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计划财务处) |